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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區海關監管服務制度創新,助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點擊率:20812 作者:AEGIS 來源:http://www.bjxqjs.com 時間:2015-07-27 18:42:41
1、一線進境貨物先進區、后報關
在上海自由貿易區境外入區環節,允許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憑進境貨物的艙單等信息現象海關簡要申報,并辦理口岸提貨和貨物進區手續,再在規定時限內向海關進境貨物正式申報手續的作業模式。
具體運作流程:
區內企業向主管海關辦理“先入區,后報關”的業務備案
經批準的企業根據貨物艙單信息在海關信息化系統內填制“提貨申請單”,并發送至主管海關
企業收到海關反饋的核準信息后,從監管信息化系統企業端打印“提貨通知書”
至口岸提貨,并在提貨后的24小時內將貨物運入試驗區
貨物運入試驗區后,方可進行備案申報
說明事項:企業進口貨物屬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境的,不適用“先進區、后報關”模式、已入區,未備案申報的貨物不可以出區。
2、區內企業貨物流轉自行運輸
區內企業可以使用經海關備案的車輛,在試驗區內自行運輸貨物的模式,不需要使用海關監管車輛,可以不用施加關封。
具體運作流程:
車輛所有人、應當向貨物轉出、轉入地主管海關辦理車輛的備案手續
自行運輸車輛經一次備案后,可以在試驗區內持續使用
說明事項:未經貨物轉出地海關同意,車輛不得在自行運輸途中擅自停留、裝卸或者拼載其他貨物。
3、境內外維修:
區內企業可以對來自境內或境外的部件損壞、部分功能喪失或者出現缺陷的貨物開展維修并復運出境(出區)的經營活動。主要可以適用于船舶和飛機的維修。
具體運作流程:
企業向主管海關申請設立維修業務賬冊
海關同意企業申請后,企業通過監管信息化系統向主管海關報送備案的電子數據,經海關審核后分別建立料號級電子底賬和項號級電子賬冊
企業按海關規定對維修貨物進出區實施申報:境內外維修貨物在申報進區和復運出區時,一般采用“保稅維修”監管方式進行申報。境外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入區時,均由區內企業申報出口報關單;來自境內的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外)時,區外企業申報進口報關單,申報的價格為維修所耗用的保稅料件和修理費的總和。
境內外維修貨物進出區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手續應當在賬冊核銷周期內完成,不得跨年度申報
企業應定期通過監管信息化系統申報維修貨物的進出、轉存、耗用數據
維修業務核銷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區內企業應在一個核銷周期結束后接受海關稽查
企業需按海關有關規定處置核銷周期內產生的維修壞件、維修邊角料以及不能維修的待維修貨物
說明: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試驗區管委會核準,符合高附加值、高技術、無污染的要求;第二,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監管信息化系統聯網;第三、能夠區分來自境內和境外的貨物,能夠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維修耗用邊角料、替換下的維修壞件和維修耗用的保稅料件所產生的邊角料實行專門管理。第四。維修貨物原則上應當根據其來源地復運只境外或者境內(區外)。
4、批次進出,集中申報
允許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含區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區內其他企業之間分批次進出貨物,可以先憑卡口核放單辦理貨物的實際進出區手續,再在規定期限內以備案清單或者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報關手續,海關依托監管信息化系統進行監管的一種通關模式。
具體運作流程:
事前備案:區內企業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需通過監管信息化系統向主管海關進行備案
自動核準:企業通關監管信息化系統如實填制核放單并發送至主管海關,對復核條件的,監管信息化系統自動核準反饋信息,企業可以辦理貨物實際進出區手續。
申報時間:企業應當將自卡口確認放行之日起30日內核放單,集中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申報單證:企業辦理集中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素:第一、按照相同供(收)貨商、相同賬冊歸并后匯總申報;第二、報關按(備案清單)中的商品名稱、編號、數量及計量單位應擔與匯總的核放單、報關申請單數據一致
涉證涉稅:分批出區進口貨物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如涉及稅款征收的,企業應當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申報前退運:已進出區貨物在集中申報前需要退運的,可由企業通關監管信息系統向海關申報退運貨物的信息,憑退運核放單經卡口確認后退運進出區。
說明:核放單數據發送后30內貨物未進出區且未進行撤銷的,監管信息化系統將自動停止“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業務。
5、簡化通關作業隨附單證
對一線進出境備案清單以及二線不涉稅的進出口報關單取消隨附單證(包括發票、裝箱單)的要求,必要時再要求企業提供。
說明:在通關環節簡化對企業申報提交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紙質隨附單證的要求
6、統一備案清單
將試驗區內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兩種備案清單格式統一為30項申報要素。
洋山保稅港區與機場綜合保稅區原有的40項要素簡化為30項,外高橋保稅區和物流園區原有的29項要素規范為30項
備案清單統一適用于區內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境和進出區通關業務。
7、智能卡口驗放管理
升級改造卡口設施、簡化卡口操作環節、實現自動比對,自動判別、自動驗放。安裝電子車牌、使用安全智能鎖的車輛通過卡口智能化通道時,從傳統“2下2上4敲章”的人工作業流程變為“0下0上0敲章”的自動過卡口。
具體運作流程:
使用電子車牌、安全智能鎖:停車——等待驗放——發動
未使用電子車牌、安全智能鎖:停車——駕駛員掃描核放單——等待驗放——發動
8、融資租賃
海關對融資租賃貨物按照審查確定的分期繳納的租金分期征收關稅和增值稅。
具體運作流程
申報材料:融資租賃企業為出租人向境內承租企業出區融資租賃貨物的,境內承租企業應當提交一下材料向海關申報:第一、相關政府部門批注購買融資租賃貨物的批文;第二、經海關審核,以減免稅方式租賃出區進口的,提交相關減免稅證明文件;第三、許可證件;第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海關監管:融資租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定期報備: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每季度向主管海關報備融資租賃貨物的租賃、租金支付等情況
租期屆滿:境內承租企業應當自融資租賃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留購、續租等相關手續
說明: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經過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業務資格,并在試驗區內海關機構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9、中轉集拼:
根據《總體方案》所提出的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的要求,海關對中轉集拼業務的監管模式進行創新。在國際集裝箱集拼的監管模式上,由以進出口收發貨人為監管對象的保稅方式,轉向對以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為運營主體的海關監管模式。
具體運作流程:
國際中轉集拼貨物作為入區的倉儲貨物,可按現行“先入區,后報關”相關操作規定辦理相關入區,備案等手續
簡化申報備案清單及稅則歸類,商品稅號只需填寫前6位稅號,即該6位稅號對應的商品必須與實際轉運的中轉集拼貨物品名大類相符
有條件區內調撥:國際中轉集拼貨物,在區內可經海關信息化系統實現在經海關批注設立的國際中轉集拼監管倉庫之間自由調撥,但不能改變其賬冊國際中轉集拼標志。
拆拼箱集中監管:國際集裝箱拆拼箱業務必須是在設立在自由貿易區內的海關監管倉庫進行,其主要出入口及拆拼箱作業區域必須有高清攝像裝置并按要求與海關連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