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切實做好下放后的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保下放工作平穩銜接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重新發布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5號)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審批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下放的審批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向社會公布,完善辦事指南,及時開展培訓,確保承接到位。
二、規范下放后的審批管理
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準確把握有關水路運輸行業對外開放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嚴格按照重新發布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外資股比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要求。符合條件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將許可理由、外商投資企業擬經營范圍等在全國性行業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審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報部備案。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外商投資企業許可證件到期換發等工作,由所在地具有許可權限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
三、強化下放后的監管工作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業務的監管,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做好服務。外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報有許可權限的機關批準;發現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等要求的,應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交通運輸部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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